仲裁答辩书
(作者: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蒋剑明)
穗番劳仲裁(2008)第x至x号
答辩人:广州市xx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xx
被答辩人:严x
被答辩人:周x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劳动纠纷一案,现作出答辩如下:
一、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劳动合同到期并已解除,答辩人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1、答辩人与两被答辩人的《临时用工/试用期劳动合同》均规定:合同期限为2007年6月15日至2007年9月15日;合同期限届满前十五天,合同双方可另行根据实际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合同期满上述合同丧失任何约束力和法律效力。
2、被答辩人周x的所有病历中均未见到建议其休病假的医嘱,可是,在劳动合同尚未届满时,周x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已擅自离职。2007年9月12、13、15日周x均旷工,其后周x自行返回四川省达县治疗耳疾。可见答辩人与周x的劳动合同到期并已解除。
3、2007年9月被答辩人严x领取答辩人发给周x和他本人的补贴人民币1800元并对离职一事予以确认。至此,答辩人与严志宇的劳动合同到期并已解除。
4、因为《临时用工/试用期劳动合同》解除时间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劳动合同法》尚未生效,适用《劳动法》的规定。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解约,答辩人无须支付两被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二、 答辩人没有拖欠被答辩人工资及加班费。
1、被答辩人严x和周x的工资及加班费答辩人已足额支付,由严x签名领取,没有任何拖欠。合同解除后,严x2007年11、12月,周x2007年10、12月均未在答辩人处上班,更没有加班,两人无权向答辩人索要工资及加班费。
2、被答辩人周x自2007年6月15日始到答辩人处工作,其向答辩人索要自2007年4月起的加班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 被答辩人周x的耳疾是因为其自身原因导致,无权要求答辩人支付医疗费、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金。
1、被答辩人周x在答辩人食堂工作。答辩人厨房安装有现代化的厨房设备,干净卫生且装有空调。答辩人分配给两被答辩人(两人系夫妻关系)一间人性化的宿舍居住,热水器、空调齐备。周x在答辩人处的工作及居住条件均按x国企业标准配备,远远优于国家标准。周x所患中耳炎是不注意个人卫生所至,其患病与在答辩人处工作没有因果关系。
2、被答辩人周x大部分医疗费发生在其离职后。
3、被答辩人提供的周x2007年11月15日的《xx人民医院体检报告》 第2页写明:听力(左)正常、听力(右)正常、耳部正常。周x在申诉书中称 “左耳听力丧失 ”显然在说谎。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恳请仲裁庭依法驳回。
此致
广州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广州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2008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