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陈x家属委托,并征得陈x本人同意,依法担任陈x被指控诈骗一案的辩护人,出庭为被告人陈x辩护。现针对起诉书指控陈x构成的诈骗罪,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予考虑。
一、被害人对陈x的辩认有误。
陈x自2005年起,脸上因身体原因出现大面积白色斑块,导致面部白一块、黄一块,形成“花脸”的显著特征。但公诉人提供的被害人陈述中,在说到陈x特征时,竟无一人提及她花脸的特征。特别是2006年8月26日被骗后仅相隔几小时,被害人门x竟对面部花脸的陈x辩认不出,而别的被害人(都是五、六十岁的老人)相隔几个月却能指认出仅见过一面的陈x,证据的真实令人怀疑。我们认为被害人口中所指的诈骗者并非陈x,而是另有其人。
二、陈x没有做案时间。
陈x除了2006年8月26日来过广州之外,仅在2000年来过广州,没有做案时间。
三、本案仅有被害人陈述,证据不足。
2006年8月26日,抓获陈x等人的治安员及便及警察仅仅看见黄x、陈x、欧x等人聚在一起,并未看见她们实施犯罪,也没有在场的被害人,几个人当时的行为并未触犯刑法。被害人门x是黄x等人被抓到派出所后,才去报案,她被骗只有本人陈述。公诉机关指控的其它各宗诈骗案,也是只有被害人陈述,其它必要证据都没有。
总之,我们认为起诉书指控陈x诈骗证据不足,陈x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充分考虑。
辩护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 师:蒋剑明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