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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08-8-1 18:21:22
 

民事起诉状


原告:广州市xx长途运输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西环路沙头路段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

住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桥兴大道鸿基花园256号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保险金人民币229728.4元及其逾期支付的利息(从2005年11月1日起算至被告清偿保险金之日止,暂计至2006年3月31日止利息为人民币7285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系粤AQ4068号大客车车主,于2004年1月8日向被告投保。原、被告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了财产保险合同。双方约定:原告的粤AQ4068号大客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即自2004年1月27日零时起至2005年1月26日24时止。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交纳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保费共计人民币14456.88元(保险单号为粤:0321063949)。在保险期间内,2004年9月24日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家属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判定机动车一方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原告已按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数额向第三者(死者)家属支付各项费用人民币287160.50元。按合同约定免赔20%,被告应当理赔人民币229728.4元。2005年9月,收到判决书后,原告办理了所有理赔手续。其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保险金,被告至今分文未付。

    原告认为:被告一再推托,拒不支付保险金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原告相应的损失,应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向原告计付逾期付款利息。现特向贵院起诉,恳请判如所请。

    此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广州市x长途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二00六年x月x日

 

                                                              (作者: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蒋剑明)

 

文章来源: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