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
被告:陈xx
请求事项:
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2、判令儿子陈x归原告抚养;
3、判令被告向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750元(自判决之日起直至陈嘉铭年满18周岁);
4、判令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3年8月6日,原告与被告结婚,2004年6月26日,原告生下儿子陈x。其后,因第三者插足,被告对原告感情日渐淡漠。2005年6月至今原告与被告分居。这些,给原告带来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因此导致原告与被告感情破裂,现已无和好可能。为此,原告请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有:
1、粤AJ308轿车(2005年5月17日购入,购入价人民币130300元);
2、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塘头支行定期存单,户名:陈x,帐号:44-063501130253454,2004年12月9日存,存期:2年,金额人民币138888元;
3、被告在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塘头支行存款约人民币30万元。
婚生子陈x年仅两岁,极需母亲照料,原告有正当职业和收入,有能力给予儿子良好的照顾和教育。因此,儿子陈x应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收入约为人民币2500元,被告每月应承担的抚养费为2500×30%=750元/月。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感情破裂,现已无和好可能,请法院判令两人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生子陈嘉铭尚年幼,应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应向原告支付抚养费人民币750元。
原告为保护合法权益,现特向贵院起诉,恳请判如所请。
此致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
二00六年十月二十日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接受xx的委托,指派蒋剑明律师担任其与陈xx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人依法参加了庭审及调解,现依据有关事实与法律,提出如下几点代理意见:
一、 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
2004年6月26日,原告生下儿子陈x。其后,因第三者插足,被告对原告感情日渐淡漠。2005年6月至今原告与被告分居。刚开始,两人分别住一楼梯口位于一楼和六楼的两单元, 原告与小孩住六楼,被告与其父母住一楼。要求离婚,被告庭审时及在贵院主持调解时均同意离婚,可见,双方均认为夫妻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2007年5月,被告突然说不想离婚,完全是因为不想分割财产给原告(原、被告夫妻财产一直由被告掌控。),不能改变妻感情破裂的事实。
二、 关于原、告同财产的确认:
夫妻共同财产有:
1、粤AJ308轿车(价值人民币90000元);
2、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塘头支行定期存单,户名:陈x,帐号:44-063501130253454,2004年12月9日存,存期:2年,金额人民币138888元;
3、被告在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塘头支行存款人民币203600元,经被告当庭承认确系其取走。
以上合计人民币432488元,应由双方平分。因上述财产均在被告处,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人民币216244元。
双方没有共同债务。
三、婚生子陈x应由原告抚养。
婚生子陈x年仅两岁,极需母亲照料,原告有正当职业和收入,有能力给予儿子良好的照顾和教育。因此,儿子陈x应由原告抚养。被告当庭承认自己每月收入为人民币3200元,被告每月应承担的抚养费为3200×30%=960元/月。
以上意见恳请合议庭采纳。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蒋剑明
二00七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