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常州市xx纺织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xx
被告:深圳市xx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南路
法定代表人: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607938.42元及其逾期支付的利息(从2006年6月28日起算至被告清偿货款之日止,暂计算至2007年3月16日止利息为人民币33321.1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作为供方,被告作为需方在深圳2006年4月10日(合同编号:JG2006024)、2006年4月14日(合同编号:JG2006028)、2006年4月21日(合同编号:JG2006032)签订了三份《产品购销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纺织品,货送深圳,货款总额为人民币1532699.8元,预付20%定金,余款货到20天结清。合同签定后,原告将上述合同约定的全部货物运送到深圳被告指定的代收货单位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货物实际价值人民币1547392.11元。收货后,被告并无异议,但仅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人民币939453.69元,余款人民币607938.42元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判如所请。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常州市xx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二00七年三月十六日
作者: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蒋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