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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纠纷被告如何答辩
发布时间:2008-10-27 9:55:31

     作者:蒋剑明,系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原告诉被告林x支付货款及利息,诉林x生与林x承担连带责任.

     以下分别是两被告的答辩.

答辩状之一


答辩人:林x,男,19xx年x月x日生,住广州市天河区x号x房

被答辩人:x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地址:中山市x号

法定代表人:李x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作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没有欠被答辩人货款。

        2007年3月答辩人与被答辩人达成买卖色纱和胚纱意向,并于当月向被答辩人支付定金人民币10万元。从2007年3月起,被答辩人累计向答辩人送纱2078.87公斤,合计货款人民币181416.9元,答辩人累计向被答辩人付款人民币263902元(含定金人民币10万元)。后因被答辩人产品质量问题,答辩人不再向被答辩人定货。可见,答辩人不欠被答辩人货款,被答辩人应向答辩人反还定金82485.1元。

        二、煌x有限公司由答辩人经营与佛山市煌x服饰有限公司及林x生没有关系。


        综上所述,答辩人不欠被答辩人货款,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法庭依法驳回。

        此致

x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08年   月   日

 

 

答辩状之二


答辩人:林x生,男,19xx年x月x日生,住广州市天河区x号x房

被答辩人:x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地址:中山市x号

法定代表人:李x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作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本案没有合同关系。

        答辩人与本案所涉买卖合同没有任何关系。纵观被答辩人提供的全部证据,没有任何一处有答辩人的签名或者出现答辩人的名字。答辩人对本案所涉《销售合同》不知情,也不认可。答辩人也不是所谓“煌x有限公司”的经营者,“煌x有限公司”与经依法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佛山市煌x有限公司是各自独立的个体,不能混为一谈。

        二、佛山市煌x有限公司与本案没有合同关系。

被答辩人《销售合同》2007年4月10日签定,被答辩人提供的对帐单反映其买卖关系到2007年8月已经终止,而答辩人设立的佛山市煌x有限公司2008年2月4日才成立,可见佛山市煌x有限公司与本案没有合同关系。

三、答辩人在设立佛山市煌x有限公司时已交足出资,公司债务应由公司承担,不应追及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佛山市煌x有限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在答辩人已交足出资的情况下,公司债务应由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承担责任,而与答辩人无关。


 

        综上所述,答辩人与本案无关,被答辩人无权对答辩人提起诉讼,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法庭依法驳回。

        此致

x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08年   月   日

 

 

文章来源:原创